振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度市场主体年报督促公告
发布日期:2024-06-06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》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的规定,2023年12月31日之前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各类市场主体(包括企业、农民专业合作社、个体工商户等)应当于2024年1月1日-6月30日之间登录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(辽宁)”报送2023年度报告,并向社会公示。

截至2024年6月2日,部分市场主体(请登录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(辽宁)”输入市场主体名称查询)没有完成年报公示。特此督促务必于2024年6月30日之前通过互联网IE浏览器登录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(辽宁)”点击“企业信息填报”栏目,按页面提示进行年报操作,操作完成后点击“保存并公示”完成年报公示。个体工商户选择不公示年报信息的,应当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所填报并提交纸质年度报告书。鼓励个体工商户采取网上填报方式年报,让数据多跑路、自己少跑腿。

市场主体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,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,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,并且通过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”向社会公示,在经营活动中受到联合惩戒,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。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,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,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。

信息公示应当真实,不要轻易填“零”!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、弄虚作假的,法律、行政法规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;没有规定的,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,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,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。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、负责人,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、负责人。

市场主体在年报时遇到问题需要解决,可以与登记机关联系,还可以查阅振兴市场监管”官方微信公众号

振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:2131655

振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站前所:2123119

振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临江所:6163756

振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纤维所:6193929

振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永昌所:3127050

振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花园所:2136923

振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帽盔山所:2176568

振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汤池所:6222849

丹东市振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

2024年6月5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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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息来源:市场监督管理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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